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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(轉載自內政部)

 

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  101年12月01日資料

 

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

 

一、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特訂定本規定。


二、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一吋

 

    半身照片二張、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

 

   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

三、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第二

 

    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

 

   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

 

    數不得重複計算。


四、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,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。

 

〈轉載自內政部,如需更新資料內容請至內政部查詢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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